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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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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华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信息,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和《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中国华电办制〔2020190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开展的信息公开工作。公司本部对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企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履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工作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要求,既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又利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长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部门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部门。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集团公司关于信息公开各项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

(二)办公室(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党建工作部负责公司信息公开平台管理和公开信息的发布;负责新闻类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并负责舆情监测工作,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四)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并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五)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简称公开办),设在公司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各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联络人员。公开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或修订公司信息公开制度,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二)指导各部门做好主动公开信息事宜,并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和更新公司本部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接收、正式答复向公司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履行公司规定的与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所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分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信息公开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

2.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3.重要人事变动情况;

4.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6.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7.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8.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

9.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10.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11.企业人才招聘信息;

1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司申请获取有关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部资料、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纪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其他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公司同其他单位或机构联合发布信息,需与相关方沟通一致;

(二)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主动公开:

(一)企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

(二)公司宣传册、形象宣传片、公开出版物等;

(三)外部新闻媒体。

公司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做好与集团公司官网的链接,增强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做到依法、合规、准确、及时、便捷。各信息拥有部门(指提供信息内容的业务相关部门)是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部门依照本办法、《华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填写《华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重要信息公开审批表》(附件1);

(二)信息拥有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公开形式和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并就拟公开信息提出保密初审意见;

(三)信息拥有部门将公开信息送公司保密办进行保密审查,并交由公开办对信息公开属性和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

(四)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无误后,报请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批;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公开形式由相应部门公开。涉及公司之外部门和单位的,应事先沟通一致。对于经风险评估公开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请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获取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开申请。可通过公司门户网站下载填写《华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特定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公司有关部门答复。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的信息内容。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第十五条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公司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的部门,由公开办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华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重要信息公开审批表

      2. 华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特定信息公开申请表